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明星体育v校队品牌 provides a path to copyrightability for pictorial or graphical elements of clothing designs and useful articles. 劳拉·加诺扎(Laura Ganoza) and Julie McGinnis of 佛利 & Lardner explain.
美国最高法院在 明星体育v校队品牌 三月。为了解决各种电路中的不一致问题,该决定提出了一项测试,用于确定根据美国版权法何时可以保护有用物品的特征。
啦啦队服制造商Varsity Brands最初起诉竞争对手制造商Star Athletica,称其复制了五种受版权保护的啦啦队服设计。地方法院同意Star的意见,Varsity在设计中没有有效的版权,因为该设计是针对不可复制的有用物品的,并且Varsity的设计中的图形,图形或雕塑元素无法(从物理上或概念上)与功利主义者分开。制服方面的内容,使他们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Varsity向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并认为该设计实际上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第六巡回法庭感叹“ [法院]为确定一项功能在概念上是否与作品整体可分离而竭尽全力”。在审查了版权局和各个巡回法院所进行的大量测试之后,第六巡回法院制定了自己的测试,并应用了该测试,发现Varsity的设计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Star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其澄清确定可分离性的适当标准。
在听取了当事方和代表美国律师的助理的口头辩论之后 2016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审查了当事方的简介和几个有关当事方(包括贸易团体,法学教授和美国政府)的法庭之友摘要后,以Varsity的赞成票对六票对二票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来自各地区的大量测试,并采用了一个似乎分为两个部分的简单测试:“ [i]如果一项(i)可以被认为是与有用物品分开的二维或三维艺术品,并且(ii)如果与有用物品分开想象,则有资格单独或以其他媒介形式作为受保护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
应用此测试,发现由各种条纹,V形,色块和锯齿形组成的Varsity设计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占多数的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采用了法定解释的共同原则,该原则要求法院在成文时体现成文法的明确含义。他根据著作权法的整体背景确定了著作权法第101条的含义,他写道:“版权保护延伸至绘画作品,图形作品和雕塑作品,无论它们是否作为独立艺术创作。或作为有用文章的功能”。
法院认为,对版权资格的最终测试是,如果将该功能固定在有用文章以外的其他介质中,则该功能是否符合保护条件。
露丝·金斯堡(Ruth Ginsburg)法官表示赞同,并引用了Varsity向版权局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实际上,其设计实际上首先是在纸上画出的图形和图形作品,而不是在制成的制服上。法院驱使的观点是,该功能首次出现的媒体不应影响其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法院明确指出,“有资格单独获得版权保护的艺术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它最初是作为有用物品的设计特征而创建的,就算失去,即使它使该文章更有用” 。
对手边的啦啦队服进行这项测试后,法院首先将制服上的装饰确定为具有图形,图形或雕塑品质的特征。然后,研究人员发现,如果将这些装饰物应用到其他媒介(例如画家的画布上),则根据《版权法》第101条的规定,它们将被视为二维艺术品。
最终,法院发现“从想象中去除制服上的表面装饰并将其应用于另一种介质将不会复制制服本身。”
结果,装饰品是可分离的,因此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持有人以与法院例行对待施加于衣服表面的照片或图形相同的方式对待色块,人字形,条纹和锯齿形。
斯塔(Star)提出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如果去除装饰品,所有剩下的将是一件纯白的衣服,它不再具有作为拉拉队制服的功利目的。
法院搁置了这一论点,澄清了可分离性查询的重点应仅集中于所提取的特征,以及它们是否符合无用的图形,图形或雕塑作品的资格,而不是保留或不保留的内容。有鉴于此,法院指出,它“有必要放弃“物理”和“概念”可分离性之间的区别”。
在裁决中,法院还明确拒绝了Star Athletica提出的应考虑某些客观因素的论点,包括设计元素是否反映独立于功能影响而行使设计师的艺术判断力,以及该功能是否具有实用性就仍然可以销售。
托马斯法官写道,《版权法》的案文没有提供考虑创作者的设计方法,目的和原因的依据,也没有以版权的可销售性为条件。法院表示关注的是,可市场性分析将威胁到“将流行艺术价格高于其他形式,或将司法审美偏好替换为《版权法》中体现的政策选择”。
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法官也对此表示反对。布雷耶法官在异议中表示,他同意法院的大部分意见。但是,他不同意所涉外观设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为了说明他的结论,他使用了大多数人开发的测试方法。在富有想象力地删除了“在每个制服的领口,腰线,袖子和裙子上排列的设计元素”,然后将其应用于假设的画家的画布后,他得出结论,“绘画将是啦啦队长的衣服”,因此,不能与有用的文章分开,并且“不能获得版权”。即使使用相同的两部分测试,结论也不同。
对于解释新的可分离性测试有具体的指导,这并不是一个好兆头,并强调,即使使用相同的测试,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尽管现在有一种适用于版权资格问题的明确测试,但除适用于啦啦队制服的设计元素之外,尚无关于该测试如何应用于有用物品的指南。
尽管最高法院对大学运动队做出了裁决,但此案尚未结束。该案将退回地方法院进一步审理。
重要的是,尽管已确定有争议的外观设计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但法院在脚注中明确阐明,其裁决不认为表面装饰具有版权,不应解读为对外观设计是否有意见。具有足够的原创性,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或者是否满足有效版权的任何其他先决条件。
原创性的门槛极低-作品只能“由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并且……至少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力”(Feist 刊物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mpany,1991) )。
话虽如此,但可以并且很可能会采用许多司法学说,包括公共领域,合并和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某些元素是否应仅被视为普通元素,而不应视为Varsity设计的原始,受版权保护的方面。
法院还非常清楚地表明,即使Varsity最终成功在其设计中建立了有效的版权,该版权也只能用于禁止以有形的表达方式复制表面设计。
但是,这种版权不能被用来“禁止任何人制造形状,切口和尺寸与外观上的装饰相同的啦啦队服”。版权拥有者不应解释该裁定适用于表面装饰以外的服装设计要素。
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测试,随后认定Varsity的设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是服装行业和其他经常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与艺术品之间界限模糊的行业的胜利。
但是很明显,可分离性问题很可能将继续是法院努力解决的问题。
持不同意见的测试方法突显了这一点,并得出了相反的结果。
版权拥有者,他们的律师和其他有关方面应继续监视下级法院的判决,以寻求有关最高法院测试标准的更多指导。
尽管有很多地方需要澄清,但法院的裁决为服装设计的图形或图形元素以及有用物品的图形或图形元素提供了版权保护的途径,并有可能导致这些领域的执法活动增加。
设计师还应该评估其现有的版权资产,并考虑主动申请其原始设计的申请,这些原始设计可能符合法院的裁决。
法院的意见和反对意见都提到服装设计师还有其他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方法,例如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商业使用权以及纺织品设计和图案的版权。
尽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使服装业在服装设计的可版权性方面获得希望,但它确实将版权保护作为服装设计师的武器中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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